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粵03破137号之三

申请人:深圳前海厚诚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沈凤,深圳前海厚诚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1年5月11日,申请人以其制订的《深圳前海厚诚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该分配方案。

本院查明,申请人拟定的《深圳前海厚诚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主要内容为:(一)用于本次分配的破产财产。深圳前海厚诚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厚诚敏公司”)现有破产财产为现金2298977.09元,先行清偿破产费用2204.93元,其中包括刻章及开户费用364.56元、公告费300元、邮政快递费用1540.37元。管理人报酬249897.71元。预留破产费用14038.59元。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2032835.86元。(二)参与本次分配的债权情况。本案无职工债权。经本院裁定的普通债权金额48499039.15元、税款债权12850.88元。(三)债权清偿方案。本案优先清偿税款债权,债权金额为12850.88元,本次分配金额为12850.88元,清偿比例为100%;普通债权金额为48499039.15元,本次分配金额为2019984.98元,清偿比例为4.165%。
厚诚敏公司管理人制订《深圳前海厚诚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以书面方式提请厚诚敏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有权表决的债权人共14家,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同意的债权人共13家,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92.9%,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47133930.51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7.2%,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结果为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深圳前海厚诚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深圳前海厚诚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由厚诚敏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表决程序合法,申请人提请本院裁定认可该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认可深圳前海厚诚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深圳前海厚诚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白 田 甜
审 判 员 谢 继 宇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林 泽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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