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中小企业经常出现大股东和小股东因分红问题闹得不可开交的情况,大股东主导着股东会,也掌握了分红的权利。常年盈利公司一直不分红(分配利润),小股东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破产清算律师网公司法律师在线为你解答”公司一直不分红怎么办“法律咨询,欢迎阅读!

【案情简介】

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设立,登记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张某认缴出资40万元,持股比例为40%,贾某出资60万元,持股比例为60%,法定代表人为贾某。张某诉称,经公司财务部门统计,股东会讨论通过了公司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应分红明细,但因公司实际由贾某控制,公司仅通过贾某的个人账号向张某发放了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的分红款,但一直未发放其他分红款。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的分红款31万元。

诉讼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了《2017年7月-12月应分红明细表》,但该明细上无公司盖章和贾某签字。

某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分红利益的分配方案,具体方案由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至今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利润进行分配,从公司现账目看没有可用的三个月流动利润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张某系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请求公司分配盈余利润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但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某公司《公司章程》也没有记载盈余分配方案,法院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规定,分红是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如股东要求分红,需有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分红决议形成后,分红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分红金额确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分红。但如果小股东持股比例无法达到形成有效股东决议的要求,就意味着股东无权要求分红。

公司长期不分红势必会损害小股东利益,因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连续五年不分红的,小股东有要求对分红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按照合理价格回购股权的权利。但是,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小股东要证明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已召开股东会不能形成分红决议,如果小股东未要求召开股东会而直接起诉要求分红,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红的给付主体是公司,若公司的应分配资金因被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而不足以现实支付时,不仅直接损害公司的利益,也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利益受损的小股东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之规定,要求公司分红,并要求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在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分红款时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小股东采用以上维权方式举证责任很重,且耗时费力。因此,维护小股东分红权最好的方式是在公司章程或决议中提前确定分红权,包括分红的条件、频率、方式、程序等具体事宜,做到有备无患,使分红权落到实处。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三条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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