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明公司债权人:
2020年7月13日,贵院作出(2020)粤03破申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陈信宇申请深圳市高建明广告有限公司(下称“高建明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8月3日指定金沐清算事务(深圳)有限公司为高建明广告公司破产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审计结果,高建明公司尚有款项未向贵司/您支付。(详见附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请贵司/您尽快向管理人在申报债权,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供管理人核查,若贵司/您由于不及时补充申报,管理人进行财产分配后,将不再对贵司/您进行补充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高建明广告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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