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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便民服务指南

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意义

一、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脱离债务枷锁、东山再起的出路。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属于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二、破产程序是一个债权债务的集中清理程序,在“公平兼顾优先”的基础上平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遵循什么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依法合规开展工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鼓励探索。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三、府院联动。积极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在财产登记、公职管理人、专项资金、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优化个人破产的制度环境。

准备阶段

一、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债务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具有衢州市户籍,在衢州市内居住并参加衢州市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执行。

二、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应当做哪些准备?

1.债务人应当详细阅读《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

2.准备需要提交的材料;

3.了解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4.通知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代为持有、管理或者合法占有您财产的人),主动告知上述相关人士您即将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确保能顺利推进,需要他们主动配合调查和询问。

三、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债务人本人信息资料:身份证明、居住证、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证明材料、纳税记录、个人征信报告等;

2.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身份证明或者居住证、住所地、联系方式等;

3.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详见文书样式1);

4.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财产申报表(详见文书样式2);

5.债权人清册(详见文书样式3);

6.债务方面的证据、收入和支出的证据;

7.诚信承诺书(详见文书样式5);

8.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财产状况应该如何申报?

财产状况申报包括对债务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进行申报,需要进行清点、分类和梳理,并填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财产申报表(详见文书样式2)。同时准备好各类财产证明,如银行卡、存折、房产证、车辆行驶证、股权证明、保险保单等。对于无权属证明的财产,请记录成册并附照片,分类汇总。具体如下:

1.债务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中的财产、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个人收藏的文玩字画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

2.上述财产中存在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应当一并注明。

3.债务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应当一并申报。

4.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有下列财产变动情况的,也需要申报:

(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地役权等权利负担;

(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限;

(四)一次性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五)因离婚、继承而分割共同财产;

(六)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七)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五、生活必需品如何申报?

下列财产可作为生活必需品,不受执行,即属于豁免财产:

1.债务人及其所需要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家庭成员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2.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3.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4.无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5.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6.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7.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生活必需品。

债务人需列明“生活必需品”清单,并注明财产对应的价值或者金额。

六、债权人清册及债务方面的证据、收入和支出的证据如何准备?

1.对已进入仲裁、诉讼或执行程序的债务,填写债权人清册 (详见文书样式3),并提供相应裁判、执行等法律文书;

2.整理债务人其他债务信息,填写债务清单(详见文书样式4),列明债权人姓名、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并附债务证明、清偿状况材料等。

申请阶段

七、债务人可以向哪些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1.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同时该基层人民法院有以自己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

2.债务人向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八、在提出申请之后,债务人需要注意些什么?

为确保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审查的顺利进行,债务人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及时配合法院调查,梳理财产状况,并协助通知债权人,同时告知配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等配合程序推进。

如无特殊情形的,在申请审查期间,债务人不宜负担新的债权债务、不宜进行财产转让、不宜离开居住地。如发生个人信息变动或者财产状况变动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九、人民法院在多长时间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符合条件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受理阶段

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是如何办理的?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将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具体负责调查核实债务人情况、接受债权申报、调查核实并接管债务人财产、管理监督债务人行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分配等。

人民法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审查受理阶段,可以召集已知债权人听证会,向债权人释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在引入管理人进行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申报等方面的程序利益,引导债权人作出附条件的债务免除承诺。

人民法院可以将债权人附条件的债务免除承诺作为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条件之一。

十一、管理人是怎么产生的?

1.可以由法院指定列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律师、执业注册会计师,或者政府部门的公职管理人,担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管理人。

2.也可以由债权人及债务人共同协商在列入名册的机构及其执业律师、执业注册会计师,或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中选定管理人。

3.企业破产案件中,将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一并纳入的,由破产案件管理人担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管理人。

十二、管理人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吗?

管理人不是债务人个人的代理人。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管理人应当以中立的态度、专业的资质履行职务,并受到人民法院、债务人、债权人的监督。

十三、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1.调查核实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2.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审查债权,并制作债权表;

4.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申报情况,并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  

5.提出对债务人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的意见;

6.拟定财产分配方案并实施分配;

7.提议、协调召开债权人会议;

8.管理、监督债务人在考察期的行为;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需遵守哪些规定和限制?

1.应当做的有: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文书资料,并根据管理人要求及时完整移交,不得擅自处分其所有的财产;

(二)接受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调查询问,如实全面申报财产及债权债务,定期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

(三)出席债权人会议、听证会,接受债权人的质询;

(四)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住所地时,及时向人民法院、管理人报告;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

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适用于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不能做的有:

(一)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出境;

(二)自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期间,不得进行高消费行为;

(三)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十五、哪些属于高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

2.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机动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十六、债权人什么时候申报债权?如何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的申报期限和申报方式以人民法院发布的受理公告为准。债权人应当及时关注人民法院的相关公告。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予以说明。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十七、什么是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职权?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及法院工作人员参加,按照一定程序进行,行使债权人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工作情况、审议分配方案等重要职权的方式。

债权人会议具体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监督管理人; (三)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四)审议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五)审议债务人财产情况报告;(六)审议财产调查情况;(七)审议财产分配方案;(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审议情况作成会议记录。

十八、债务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是否需要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陈述具体理由,要求管理人通知债务人的配偶及成年直系亲属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质询。

债务人、债务人配偶及成年直系亲属经管理人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质询的,视为其具有不诚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十九、债权人会议如何表决?

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以书面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债权人会议可以探索采用双重表决规则等方式,即首先由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通过一项表决规则,然后再根据通过的表决规则对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进行表决,以有效推进清理程序。

二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何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所代表债权额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提前三日告知会议内容。

二十一、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债务人的财产会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留债务人及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不受执行。管理人将结合债务人的必要支出等实际情况审查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在该清单确定后,管理人将接管除豁免财产以外的全部财产。

二十二、债务按什么顺序清偿?

债务人财产在优先清偿清理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债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二)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应当缴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其中债务人的配偶以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成年子女不得在其他普通债权人未受完全清偿前,以普通债权人身份获得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十三、哪些属于清理费用?

1.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申请费;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十四、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或者生活必需而应支付的他人的劳动报酬或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或者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必须由债务人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债务;

7.债务人因紧急避险所产生的债务。

二十五、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如何受偿?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十六、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否需要交纳相关费用?

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人民法院暂不收取申请费用。有执行案件的,执行案件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二十七、债务人能否通过债务重整的方式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有未来稳定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可以通过债务重整的方式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还可以引入金融机构等第三人作为投资人参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采用向第三人融资的方式清偿原有债务。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程序终结

二十八、什么情况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终止?

1.债务人在申请书或者财产申报等文件中,存在不完整、有错误或者其他误导的情况;

2.债务人在申请前两年内,进行过低价处置财产或者恶意的偏颇性清偿行为;

3.管理人就债务人申请中的情况询问债务人,债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正式的答复;

4.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等需要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其他情形。

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

二十九、什么情况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终结?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毕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裁定。

三十、行为考察期有哪些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对于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执行案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为由终结对债务人的执行。对于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执行案件,在符合设置了五年行为考察期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所有债权人均同意免除剩余债务并终结执行的,不设行为考察期。也可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者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五年。

债务人在行为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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